区内各企业:
按照《临港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临港办发〔2020〕10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区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新增人员
凡在我区企业工作或自主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本科毕业生;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办企业人员须2022年9月30日前登记注册企业;
3、用人单位为申报人员在临沂市缴纳社会保险且满1年以上(即2022年9月30日以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二)既往人员
1、前期已纳入我区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范围;
2、在我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以养老保险为准)且满1年以上(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不足1年的,不享受当年度津贴;
3、仍在津贴发放管理期内。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临港区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信息;
3、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获得境外学历、学位的,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定材料);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办企业申请人员审核其企业营业执照信息;
5、申请人2022年9月至今在申报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该项材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查实);
6、申请人在用人单位最近连续4个月的薪资发放证明(一式二份);
以上材料第3项需提供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内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申报。
2、用人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指导申报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协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备案,并征求纪检、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最终复核。
四、有关要求
1、申报人员按照临港办发〔2020〕10号规定,三年内给予符合条件的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双一流”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2000元人才津贴,区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50%。用人单位申报前应认真对照申报条件,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
2、在本区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进行申报。
3、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从当年开始取消或停发人才津贴: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其他情形应停发津贴的。
4、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津贴的企业或当事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追缴违法违规所得。
5、关于“双一流本科”毕业人员认定,请各用人单位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moe_843/201709/t20170921_314942.html)和《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22〕1号)(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s7065/202202/t20220211_598710.html)严格把关,确保不超标不漏报。
6、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时间为10月13日至10月19日,请各有关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早准备,及时报送。将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副本于10月19日前报送区人力资源局1513室,电子版一并报送,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 系 人:刘秀清
联系电话:0539-5251198
地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1513室
附件:1、临港区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表(博士)
2、临港区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表(硕士)
3、临港区高学历人才津贴申报表(“双一流本科”)
4、2023年度临港区高学历人才(博士)津贴申报审核情况汇总表
5、2023年度临港区高学历人才(硕士)津贴申报审核情况汇总表
6、2023年度临港区高学历人才(“双一流”本科)津贴申报审核情况汇总表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