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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售卖不合格产品处罚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05 

市民来电求助:其是临港区壮岗镇驻地乐惠超市负责人,临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6日到其超市内抽查食品,因其家中售卖的辣条不合格,于2018年1月30日临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下达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缴纳5万元罚款,市民认为不合理,因罚款金额过大,要求相关部门协调减轻处罚。

临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应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五万元为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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