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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区砂石粘土资源管理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22 

为依法、有序、规范砂石、粘土资源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对全区范围内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的开采、运输、经营等行为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非法盗采砂石粘土、非法买卖砂石粘土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属非法买卖的,自行解除合约。

二、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为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粘土行为提供便利和保护,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粘土活动。对违法违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一经查证属实,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所有砂石企业和个人必须主动、积极配合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清理整顿砂石、粘土开采行为。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综合整治,由区党工委政法委牵头,区城管、公安、交通、交警、建设、国土、水利、工商等部门参与,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全区非法采用砂石、粘土行为进行联合整治。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等擅自开采砂石、粘土的;

(二)以建农业观光园、挖鱼池、挖地基、挖土垫路、平整土地、改良土壤等各种名义开采砂石、粘土的;

(三)擅自改变承包土地使用性质私自盗采或转租他人盗采砂石、粘土的;

(四)超限超载车辆、私自加高车厢栏板车辆、抛洒滴漏车辆等;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相关部门、单位执行本通告情况的监督力度,发现责任单位或个人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我区党政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采用国土、买卖砂石或转让他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7551002(区政法委)、7526625(区国土分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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