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网站

简 / 繁体移动版网站无障碍阅读长者模式智能检索微博网站支持IPv6

简体 / 繁体
索引号 lgjkw/2022-0000120 公开目录 环境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临港区 发布日期 2019-0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港)罚字〔2019〕6-2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港)罚字〔2019〕6-2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港)罚字〔2019〕6-2号

徐斌:

厂名:山东春雨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 临港区坪上镇

居民身份证号:***************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1日对你所在的山东春雨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负责的年产120000立方米板材项目3条生产线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19年5月13日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