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网站

简 / 繁体移动版网站无障碍阅读长者模式智能检索微博网站支持IPv6

简体 / 繁体
索引号 20200827-093635-642 公开目录 环境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临港经济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18-1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  题 临环(港)罚字〔2018〕15号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欣达木炭加工厂木炭加工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临环(港)罚字〔2018〕15号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欣达木炭加工厂木炭加工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港)罚字〔2018〕15号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欣达木炭加工厂:

地址: 临港区坪上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木炭加工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2月7日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