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网站

简 / 繁体移动版网站无障碍阅读长者模式智能检索微博网站支持IPv6

简体 / 繁体
索引号 20200827-093634-464 公开目录 环境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临港经济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18-1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  题 临环(港)罚字〔2018〕11号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1号生产线配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使用,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临环(港)罚字〔2018〕11号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1号生产线配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使用,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港)罚字〔2018〕11号

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临港区坪上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号生产线配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使用,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你(单位)对此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三十四条违法程度“较重”之规定,我局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2月7日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