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0827-093030-378 | 公开目录 | 环境处罚信息 |
发布机构 | 临港经济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18-07-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临环(港)罚字〔2018〕3号山东达冠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西北一套对羟基苯甲醛小试装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港)罚字〔2018〕3号 山东达冠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临港区团林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健雄 我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厉扬(13-001534)、张现军(13-001548)于2018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西北一套对羟基苯甲醛小试装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恢复原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贰拾伍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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