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0827-092940-962 | 公开目录 | 环境处罚信息 |
发布机构 | 临港经济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18-07-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临环(港)罚字〔2018〕1号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淑红石子厂中部位置60平方米传送带,未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港)罚字〔2018〕1号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淑红石子厂: 地址: 临港区团林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淑红 我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厉扬(13-001534)、张现军(13-001548)于2018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中部位置60平方米传送带,未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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