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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00827-092330-083 公开目录 环境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临港经济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18-03-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  题 玫德集团临沂有限公司短流程工艺年产20万吨高性能流体输送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次公示
玫德集团临沂有限公司短流程工艺年产20万吨高性能流体输送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次公示

(一)拟建项目的名称及概况

项目名称:玫德集团临沂有限公司短流程工艺年产20万吨高性能流体输送配件项目

建设单位:玫德集团临沂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位于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锦绣一路,具体范围为芦山东路以东,锦绣二路以西,绣针河以南,玫德庚辰项目北界以北。

工程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约为110270万元

建设规模:玫德集团临沂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锦绣一路,具体范围为芦山东路以东,锦绣二路以西,绣针河以南,玫德庚辰项目北界以北。项目总投资约110270万元人民币,总占地面积315991.279平方米(合473.96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熔炼车间,金属表面处理车间,加工车间,表面涂装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以及与之配套的公辅设施(包括砂再生+覆膜砂车间、材料库、水处理站、配电室、液氧站、空压机站、木托盘熏蒸设施等);其它配套的行政、生活辅助设施(综合楼、研发楼、职工之家、门卫等)。项目预计于2019年6月建成投产,投产后将形成年产20万吨高性能流体输送配件的生产规模。

(二)拟建项目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情况及环境风险

1、废水

拟建项目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外热风长炉龄水冷炉和中频感应电炉循环冷却排污水、热镀锌酸洗线废水、酸雾吸收塔排污水、制芯和电泳废气喷淋系统废水、电泳线水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废水一并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及关于批准发布4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1]35号)中重点保护区标准后部分回用,部分外排,对周围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

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

1)有组织废气

(1)外热风长炉龄水冷炉废气:拟建项目外热风长炉龄水冷炉废气经炉内石灰石脱硫+旋风除尘+多管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烟尘、SO2和NOx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2)炉前烟尘和电炉烟尘:炉前烟尘和电炉烟尘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有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3)造型工序混砂粉尘:混砂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有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4)制芯工序混砂粉尘:混砂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有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5)落砂和滚筒工序产生的粉尘:粉尘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有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6)砂处理(沸腾床工序)粉尘: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有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7)砂处理(输砂)粉尘: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8)抛丸粉尘:粉尘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有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9)电泳废气:电泳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烘干废气一并经臭氧+微纳米气泡氧化塔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烟尘、SO2和NOx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VOCs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10)喷塑车间预热和固化废气:预热和固化废气一并经臭氧+微纳米气泡氧化塔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烟尘、SO2和NOx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VOCs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11)喷塑粉尘:粉末喷涂粉尘经设备自带旋风除尘+滤芯除尘除尘除尘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12)热结炉废气:热洁炉产生的燃天然气废气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烟尘、SO2和NOx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13)制芯有机废气:制芯有机废气经水喷淋+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VOCs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14)浸锌废气: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HCl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

(15)镀锌车间燃气废气:锌锅燃天然气废气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烟尘、SO2和NOx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16)酸雾吸收塔废气:酸洗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HCl和HF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2)无组织废气

主要包括铸造车间、半加工车间、加工车间未收集的粉尘,浇注工序、喷塑、电泳车间未收集的有机废气,浸锌工序和酸洗线未收集的HCl、NH3、HF,采取加强车间通风措施,经预测,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后,拟建项目粉尘、HCl、HF和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污染物厂界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NH3厂界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

3、拟建项目噪声源包括熔炼生产线、造型生产线、制芯生产线、砂处理生产线、表面清理生产线、砂再生生产线、机加工生产线、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喷漆生产线、电泳生产线、喷塑生产线、污水处理站及泵类及风机等设备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方面:一般固废采取收集后外卖、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集中处理等措施后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拟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山东省和临沂市相关环境保护政策要求,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技术可靠、经济可行,在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施工期和营运期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从环保角度来看,拟建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在本公告发布的十日内到玫德集团临沂有限公司查阅报告书全本。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此次公示旨在了解公众对评价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地下水、噪声等影响居民生活的主要环境要素的认知情况,对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当地经济发展、周围居民生活影响的态度以及是否赞成该项目的建设。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始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有效。

(七)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玫德集团临沂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增强 联系电话:13864000243

联系地址: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工商所

(八)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联系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金玉山大厦24楼

邮 编:276001 联系人:王克垒

联系电话:0539-7205551 联系邮箱:472638999@qq.com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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