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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00827-092141-927 公开目录 环境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临港经济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18-0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  题 临环(港)罚字〔2017〕21号临沂六环化工有限公司外排烟筒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
临环(港)罚字〔2017〕21号临沂六环化工有限公司外排烟筒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港)罚字〔2017〕21号

临沂六环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0868087U

地址:临港区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崔修奇

我局临港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外排烟筒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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