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0827-091807-853 | 公开目录 | 环境处罚信息 |
发布机构 | 临港经济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17-09-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临环(港)罚字〔2017〕40号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盛鑫石材厂沉淀池不正常使用,清理不及时,向水体排放、倾倒沉淀池废水 |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港)罚字〔2017〕40号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盛鑫石材厂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371300MA3C992C8C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00MA3C992C8C 地址:临港区朱芦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盛呈军 我局临港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沉淀池不正常使用,清理不及时,向水体排放、倾倒沉淀池废水,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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