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0827-091722-765 | 公开目录 | 环境处罚信息 |
发布机构 | 临港经济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17-08-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临环(港)罚字〔2017〕20号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天然木材加工厂规定燃烧生物质的锅炉未依法停止燃用煤炭,煤炭属于高污染燃料 |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港)罚字〔2017〕20号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天然木材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371300MA3CCB0C7K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00MA3CCB0C7K 地址:临港区坪上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毕诗范 我局于2017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规定燃烧生物质的锅炉未依法停止燃用煤炭,煤炭属于高污染燃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2日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