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0827-091427-307 | 公开目录 | 环境处罚信息 |
发布机构 | 临港经济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17-0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临环(港)罚字〔2016〕18号山东九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坪上分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 |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港)罚字〔2016〕18号 山东九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坪上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26359571 地址:临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仕文 我局于2016年8月11日委托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生物质锅炉进行监测,经监测,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19mg/m3,超过《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标准为30mg/m3)2.97倍。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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