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0827-091419-771 | 公开目录 | 环境处罚信息 |
发布机构 | 临港经济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16-06-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临环(港)罚字[2016]4号山东达冠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 |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环(港)罚字[2016]4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山东达冠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健雄职务:负责人电话:15905393216 通讯地址:临港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 经查实,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6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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