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0827-091415-440 | 公开目录 | 环境处罚信息 |
发布机构 | 临港经济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16-06-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临环(港)罚字[2016]3号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环(港)罚字[2016]3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向东职务:负责人电话:18605390617 通讯地址: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 经查实,你单位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我局已于2016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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