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gjkw/2021-0000007 | 公开目录 | 减税降费信息 |
发布机构 | 临港区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2月4日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