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0826-171755-881 | 公开目录 | 减税降费信息 |
发布机构 | 临港经济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18-12-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