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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00826-171709-643 公开目录 减税降费信息
发布机构 临港经济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17-0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  题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税总函〔2017〕88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大连、宁波、厦门、青海省(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现就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地税机关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决策部署的重要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贯彻落实。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人社部发〔2017〕14号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具体调整方案,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确保降费减负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二、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

各地地税机关要通过各种媒体、税务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广泛深入宣传降费减负政策,及时解答缴费人问题,使缴费人能够准确了解政策动态和执行标准,并依规如实缴费。

三、调整系统设置,保障正常征缴

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地区,地税机关要及时研究提出业务需求,调整征管系统相关设置,保证征缴流程顺畅。

四、把握政策界限,维护合法权益

各地地税机关要根据人社部发〔2017〕14号文件要求的政策执行时间,准确计算实缴费款。要密切跟踪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收集分析相关情况和问题,呈报上级机关和通报相关部门,并认真研究改进征管措施,应收尽收,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

为及时了解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请各省地税局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通过FTP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送《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降费减负情况表》(见附件)和阶段性降费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地址:FTP/center/所得税司/社保费征管处/2017年落实降费政策汇总。

附件: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降费减负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7日

附件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降费减负情况表

单位:

省(区、市)地方税务局

填表日期:2017年 月 日

序号

类 别

险 种

原 费 率

新费率

其他措施

减负额

起止日期

政策文件

备注

1

养 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部分

2

职工部分

3

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部分

4

职工部分

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6

医 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部分

7

职工部分

8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9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1

工 伤

工 伤 保 险

12

失 业

失 业 保 险

单位部分

13

职工部分

14

生 育

生 育 保 险

15

业务主管处室:

负责人:

填 表 人:

注:1.本表须经业务主管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上报。

2.统计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政策。

3.按照实际征收险种填写;表中未列明的险种,应自行添加补充。

4.如存在多个统筹地区(市)费率不一样的情况,另附表逐一列明。

5.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平均费率填写。

6.减负额栏填写自新政策执行之日至上季度终了之日的减负累计金额。

7.起止日期格式为“20170101-20180430”,指本地区政策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如未规定失效日期,仅填写生效日期。

8.政策文件栏填写本地区人民政府降低费率政策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如不止一份,应逐一列明。

9.其他措施栏填写除降费率以外的其他降费减负措施,应在政策文件栏填写文件的名称和文号;费率没有变动的,无需填写原费率栏和新费率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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