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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00826-170510-729 公开目录 棚户区改造信息
发布机构 临港经济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15-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  题 关于印发《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整体搬迁至新城村庄房屋征收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整体搬迁至新城村庄房屋征收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港办发〔20153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整体搬迁至

新城村庄房屋征收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整体搬迁至新城村庄房屋征收安置实施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15921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整体搬迁至新城村庄房屋征收安置实施办法

   

为加快旧村改造和城镇化建设步伐,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安置补偿遵循的原则

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房屋征收安置和土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村庄范围内住宅房屋采取以还建为主,还建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对村庄搬迁居民实行统一安置。对村庄范围内的合法企业、养殖业户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

二、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

(一)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1.本办法所指住宅房屋是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私有住宅房屋。各类住宅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楼房800/平方米;正房(砖瓦房)600/平方米;混凝土平房560/平方米(楼基础混凝土平房650/平方米);偏房(砖瓦)、砖(土坯)草房500/平方米;结构简单、用材一般的简易房屋350/平方米。住宅中的彩钢瓦棚、复合板棚等其它附属物按《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港办发〔20152号)执行。

2.被征收人需要躲迁的,一律自行解决躲迁用房,给予每处独立住宅1000元的搬家补助费;按征收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一次性付给6个月的躲迁费,超期躲迁的据实顺延。

村居提供周转用房以租赁方式统一安置符合老弱病残条件的被征收人。

3.对按规定批准的标准住宅,院内空地按200/平方米给予补偿。住宅院内空地小于120平方米的,据实补偿;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给予补偿。

4.附属物的补偿。对院内的树木、观赏性花草、蔬菜、粮食作物、硬化地面和室内外的供、排水设施均不予补偿。

5.非住宅类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按《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港办发〔20152号)执行。

(二)住宅类房屋安置政策

1.住宅用房的征收安置实行以还建为主,还建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2.征收还建房原则上为三种面积户型,即70平方米、90平方米和105平方米。还建房价格以90平方米户型为基准,多层住宅均价1080/平方米,高层住宅均价1380/平方米,并根据户型、楼层互找差价;阁楼、储藏室及车库等另行计算(见附件一、二、三)。

 3本次旧村改造严格遵循“一户一宅”政策进行安置。本办法所指“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享受村集体资产分配权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除无直系亲属的单身成员按一户申请外,一般每户至少需有两人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夫妻应当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共同申请;成年子女除婚嫁外,不得分户申请;其它特殊情况应报区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项目安置办公室、镇政府共同审查认定。

4.还建安置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即每一户不论征收几栋房子只能安置一套住房。人均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还建价购买,超出35平方米部分按综合成本价购买。独生子女户多享受一口人安置政策,但必须有镇计生委出具的终生只要一孩证明。每户根据征收房屋补偿款及各项奖补金额与所选还建楼实际购买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安置户若用旧房补、奖款所购安置楼房不足人口安置面积的,可按人口安置面积以还建价购买,超出人口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综合成本价购买;若用旧房补、奖款所购安置楼房超过人口安置面积的,可按其补、奖款总值以还建价购买相对应户型的住房,超出总值部分按综合成本价购买。

对征收后户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仍不足70平方米的,可按70平方米予以还建安置。

 5.在本次旧村改造中,为本村常住户口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利且年满22周岁的未婚青年,可以购买一套安置楼房。选多层的按1560/平方米购买,选小高层住宅楼按1780/平方米购买。签订购房协议时需预交均价50%的房款。

6.户口已迁出本村但在本村内仍有标准住宅的,可按照其旧房补、奖款总值以还建价格购买相对应户型的住房,超出总值购买的部分按综合成本价购买。

    7.凡所选楼房户型面积超出应还建安置面积的,其超出部分按综合成本价格购买,并在协议签订时付清超出部分的房款。

 8.对无力购买楼房的征收户可采取租赁的办法,对租赁的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置权;对无子女的五保户由村委提供公有居住房或老年公寓。

9.关于还建房综合成本价格和还建价格的界定。

综合成本价格:指楼房主体建设成本及社区配套成本之和。包含地上附着物清理、规划设计、勘测等前期费用,楼房主体,楼前后硬化,小区内基本道路,绿化、供排水、强弱电、亮化、燃气、监控、供暖等附属配套设施成本;学校、社区服务中心、公厕、广场、开发区规划的道路、文体设施等社区基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根据镇政府对社区楼房的测算,多层住宅楼综合成本价格为156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楼综合成本价1780/平方米(楼层差价按附件二执行,储藏室、车库及阁楼价格按附件一执行)。

还建价格:即给予征收居民购买楼房的政策优惠价格,多层住宅楼均价108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均价1380/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划设计、勘探等前期费用;楼房主体,楼前后硬化,小区内基本道路,绿化、供排水、强弱电、亮化、燃气、监控、供暖等附属配套设施成本。

(三)楼房分配及结算程序

1.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

2.根据村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交纳选取户型保证金,70户型的5000元,90户型的10000元,105户型的15000元。

3.根据协议签订顺序及交纳户型保证金顺序确定挑选楼房及储藏室顺序号。

4.根据挑选楼房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结算楼房款,腾空奖不抵顶房款。

(四)楼房看管及交接

1.严格楼房看管责任,在楼房竣工验收交接前,由承建方负楼房看管主要责任,每出现一起未结算即交房的,罚承建方20万元,每出现一起私自开锁抢楼的,罚承建方20万元。

2.楼房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移交给相关镇、村,并完善相关手续。楼房价款结算完成后,选取楼房户凭结算单统一到镇村领取钥匙,并当场验收楼房质量。由镇社区办、村、选取楼房户三方共同签订楼房交接单,明确楼房维修、需要完善等事宜。

(五)还建安置组织运作方式

1.本村推选成立5—15人的社区建设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本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及威信较高的村民代表组成,委员会具体负责政策宣传、评估核算、方案制定、协议签订、质量监督、财务管理等工作。

2.还建社区为多层和小高层楼房,面积、户型和居住环境设计、工程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水、电、暖等配套齐全,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建成环境优美、配套齐全、质量可靠的住宅小区。

三、沿街商业用房的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在民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予以补偿:

1.由村集体统一开发的。

2.村集体收取商业楼开发费的。

3.在村集体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上建设的。

不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不能认定为沿街商业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四、所有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五、其它规定与奖惩

(一)为加快旧村改造速度,鼓励居民尽快实施征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每拖延一天扣减1000元;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交出房屋钥匙的每户奖励5000元,每拖延一天扣减500元。

(二)签订征收协议时原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由镇社区办统一收回交区房产局集中保存。

(三)村庄整体搬迁后所腾空的土地由区管委会统一收储。

(四)已办理抵押的房屋,被征收户须提供相关证明,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五)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各镇整体搬迁至临港新城的村庄。

七、各镇村实施细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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