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gjkw/2023-0000162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临港区 | 发布日期 | 2023-09-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 |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现从我区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中,选择2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某加油站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6日,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室对该加油站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新员工朱某(2023年7月18日入职)未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处罚理由及结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本案中该加油站明显没有对新进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案例二:某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7日,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室对某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工作人员郭某、高某、鞠某、王某四人无三级培训档案,同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本案中对该公司检查时没有发现这四个从业人员的培训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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