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砂石资源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全区2021年度砂石管理通过我区巡查监管,虽然砂石资源管理现状有很大改观,但与上级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目前多数砂石加工点存在手续不齐全问题,加工设备相对简陋,粉尘、废水得不到有效控制,清洁生产有待提升。由于中央环保督察后砂石价格一路走高,经营砂石利润丰厚,进而导致盗运、超采砂石现象越来越严重,原单一的巡查方式已不适应我区砂石资源管理需求,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区砂石资源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促进砂石加工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理顺全区各部门管理职能,拟定我区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意见迫在眉睫。
二、适用对象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通过开山、修路、凿洞、平场等工程采挖满足自身建设需要后确有剩余的砂石资源,水利建设工程中开挖和清理上岸的砂石资源,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地灾治理等工程开挖满足自身建设需要后确有剩余的砂石资源。
三、主要职能部门
坪上镇、壮岗镇、团林镇、朱芦镇、区党群工作部、区财政金融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警大队、招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四、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是规范管理全区范围内砂石资源,解决我区砂石资源管理突出问题,实现砂石资源综合利用。
(一)管理目标更加明确:按照“依法整治、全面规范”的整体思路,通过集中整治砂石资源生产和经营,解决制砂企业布局不合理、审批手续不齐全、环境负面影响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我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快构建形成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资源管理体系。
(二)管理范围更加清晰:实施意见所称砂石是指河砂、卵石、山砂、山石、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渣石料及其加工产品。明确具体包括以下6类:①区域范围内建筑类、市政类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②区域范围内道路(含高速、铁路)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③区域范围内河道清淤、山塘水库清库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④区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造田造地等各类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⑤各类工程项目自用后剩余的渣石料、砂石加工产品;⑥其他应纳入管理范围的渣石料。
(三)管理内容更加具体:全区砂石资源按照依法整治、优化布局、规范管理的总体思路认识更加清晰。
一是开展全区砂石加工点整治工作。具体整治举措:①根据临港区产业布局、环境要求,并结合交通条件、辐射半径、砂石资源等情况,对全区砂石加工点进行选址规划;②对各项审批手续齐全、环保达标并且符合清洁生产等各类规定的砂石加工点,在原许可期限内允许继续经营;③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已有砂石加工点应限期补全手续,无法按期补全手续的,由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剩余砂石量确定处置期限,处置完成后退出。手续补办期间和处置期间内不得参加砂石拍卖,不得购进砂石原料。
二是明晰砂石资源管理职权具体要求:招商服务集团负责对属地镇、相关项目上报的砂石资源处置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确认审批;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砂石资源监管巡查,并利用无人机等手段在全区范围内不定期地开展监控巡查;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进行评估并标识出界址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拍卖。
(四)管理职责进一步提升:我区砂石资源成立了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各镇为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砂石资源长效管理工作。
(五)管理要求更加严格:砂石资源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执法监管,提高执法效率,推动工作平稳顺利开展,确保砂石资源有效管理。同时各乡镇部门要关注舆情,加强宣传,为砂石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实施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