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gjkw/2020-0000094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临港区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文字解读:《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区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 |
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及区属企业采购管理体系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区属企业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廉政风险,制定了《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区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关于《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我区专业运营公司的成立,区属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虽然国资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但仍存在部分区属企业采购业务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程度不够,内设采购制度不够完善和管控能力有待提升,招标采购信息系统不完备、公开渠道较窄等问题。这些问题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加以解决。 二、起草过程 在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等法律法规,在详细研读《临沂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积极对接市国资委和各专业运营公司,了解企业的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和管理现状,拟定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区直相关部门、各专业运营公司意见建议后,进一步讨论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后,形成本《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有条文四十二条,按内容划分主要分为七章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制定《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对办法涉及的阳光采购、物资、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服务以及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等概念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基本原则。明确了阳光采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企业主体原则、市场竞争原则、成本效益原则、阳光公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和商业保密原则等。 第三章参与主体。明确了阳光采购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服务平台及其他有关参与方。 第四章制度建设。明确了区财政金融局、区属企业在阳光采购制度建设中,需要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制度体系。区属企业要健全完善阳光采购的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和组织体系,成立阳光采购工作小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开展阳光采购。 第五章过程管控。明确了区属企业在实施阳光采购过程中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区属企业在阳光采购过程中,在采购的计划管理、信息的公开发布、供应商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的规范采购、采购合同和资金结算的管理以及采购质量的跟踪管理等方面需要开展的工作,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委托服务平台实施阳光采购的工作流程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分别明确了区财政金融局、区属企业阳光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在采购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区属企业、服务平台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予以通报、除名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采购中国家相关部门对有关项目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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