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山东省近18万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三小”从业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履行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责任,特别是对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做了详细规定,这将为监管无缝对接、减少监管盲区提供法律保障。
一、宽进严出降低准入门槛
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自身特点,《条例》在管理模式上坚持宽进严管,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捷登记、备案管理。比如,《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等信息。
在监管措施上,《条例》突出服务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比如,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综合治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采取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监督检查、风险分级管理、抽查检测、质量规范、信用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一系列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措施。
二、中小学周边禁设食品摊
添置几张桌子、几个马扎,一个手推车炉灶,就摆起了食品摊。这类食品摊点在方便居民的同时,也带来了占道经营、食品垃圾等一系列问题。为此,《条例》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点经营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三、确定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不能生产销售哪些食品?对此,《条例》确定了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原料采购、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场所卫生条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生产经营实施禁止目录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和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种类。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四、罚则设计更具可操作性
《条例》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设置了递进式罚则,即对违法行为先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理念。
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授权,《条例》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降低罚款起点,以增强基层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如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可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针对不同业态特点和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并与治安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衔接。
此外,《条例》还对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情形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严格落实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