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0819-102124-953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临港经济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15-06-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难治性强迫症; 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6.一侧完全性面瘫; 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支气管胸膜瘘; 43.心房纤颤; 44.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肢体短缩>4cm;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6.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0.4; 27.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小肠切除≥1/2; 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道狭窄;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m2;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 ; 30.肺叶切除术后; 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注: 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功能分级判定基准 附件: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1、医疗依赖分级: (1)特殊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特殊药物(如:免疫抑制剂)或特殊医疗器械(如:呼吸机、血液透析)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一般药物(如:降压药、抗凝药)治疗。 2、护理依赖分级: (1)完全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大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3~4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2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4)小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1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智能减退分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1)IQ<20;2)语言功能缺失;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减退:1)IQ 20~34;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减退:1)IQ 35~49;2)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3)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4)轻度智能减退:1)IQ 50~69;2)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3)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5)边缘智能:1)IQ 70~86;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4、癫痫分级: (1)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 (2)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 (3)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 5、颜面毁容分级 (1)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4项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3项者; (3)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2项者。 a)双侧眉毛缺失;b)双睑外翻或缺失;c)耳廓部分缺失;d)鼻翼部分缺失;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部瘢痕畸形。 6、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7、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5级:正常肌力。 8、关节功能分级: (1)功能完全丧失(无功能):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功能部分丧失(功能不全):指残留功能,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9、吞咽障碍分级: (1)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10、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 (1)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2)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11、肝功能损害分级: (1)肝功能重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g%;2=血清胆红质>10mg%;3)顽固性腹水;4)明显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9s。 (2)肝功能中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 g%~3.0g%;2)血清胆红质5 g%~10mg%;3)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4)无或轻度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6s。 (3)肝功能轻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3.1 g%~3.5g%;2)血清胆红质1.5 g%~5mg%;3)无腹水;4)无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3s。 12、炎症性肠病分级 (1)重型:腹泻每日6次以上,有明显黏液脓血便,体温>37.5℃,脉搏>90/min、血红蛋白<100g /l、血沉>30mm/L. (2)中型:症状阶于轻型和重型之间。 (3)轻型:腹泻每日3次以下,便血轻或无,无发热、脉速和贫血,血沉正常。 1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1)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1)临床症状严重;2)T3、T4或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2)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1)临床症状较重;2) T3、T4或FT3、FT4正常,TSH>50μU/L。 (3)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1)临床症状较轻;2) T3、T4或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小于50μU/L。 1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空腹血钙<6mg%。 (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空腹血钙6 mg%~7mg%。 (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空腹血钙7.1 mg%~8mg%。 15、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分级: (1)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低于正常参考值下限<5μg/dL,日常生活依赖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不能耐受一般应激。 (2)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低限<5μg/dL~10μg/dL,日常生活部分依赖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能耐受一般应激,但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3)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日常生活能脱离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16、排尿障碍分级: (1)重度排尿障碍:真性重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2)轻度排尿障碍: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17、生殖功能损害分级: (1)生殖功能重度损害:精液中精子缺如。 (2)生殖功能轻度损害: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死精子、运动能力很弱精子任何一项>30%。 18、肛门失禁分级 (1)重度:a)大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2)轻度:a)稀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19、心功能分级: (1)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2)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无不适,低于日常活动量即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3)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20、高血压分级: (1)高血压3级: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 (2)高血压2级: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60mmHg~179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109mmHg。 (3)高血压1级: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40mmHg~159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99mmHg。 21、高血压致脏器损害程度分级: (1)严重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并有器官的功能衰竭,如:偏瘫、失语或语言困难、认知障碍、痴呆、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夹层动脉瘤、视力障碍、失明等。 (2)中度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但功能代偿,如:左心室肥厚、血清肌酐轻度升高、微量白蛋白尿等。 22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23、呼吸困难分级: (1)呼吸困难Ⅳ级:1)静息时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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