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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00819-102040-770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临港经济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15-06-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  题 临港区民政局2015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临港区民政局2015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对2015年度城乡低保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乡低保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保障标准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视和解决基本民生问题的决策部署,强化政策意识,推行科学管理,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推进全区城乡低保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提升低保制度的实际效益,为促进社会和谐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三)保障标准。2015年我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月4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为25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28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140元,每人每月补助金可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150元、130元、110元。

二、低保对象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在户籍地外的市内其他县区,有固定住所,居住满1年的家庭,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具有本市户籍,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

(5)存在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6)其他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2)连续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二)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区年低保标准2倍的;

2、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我区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我区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

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4、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我区低保标准2倍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金银珠宝饰品等非生活必需品的;

7、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区低保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8、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9、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及村(居)两委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伯叔姑舅姨;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家庭困难且无赡抚扶养能力确需享受的,由主管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单独登记备案,区民政局逐户核查);

三、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一)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镇包村、包片工作人员以及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各镇负责受理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

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各镇应当按政策规定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等材料;

(2)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3)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

(二)审核。各镇、相关低保单位应当在受理低保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声明的事项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最后,在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单位进行公示,同时完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明显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中多数人反对,以及其他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情况,各镇应重新派人组织调查核实,严格执行按标施保政策,防止错保、漏保。

各村、单位应设立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名单应张榜公示并定期调整。其中村民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议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评议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应当取消其评议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参与评议。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论。

(三)审批。区民政局对各镇、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同时对保障对象的姓名、人口、补助金额等在申请地的村、单位进行长期公示。对不予批准的,区民政局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各镇、有关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区民政局将审批的低保对象名单、资金、人口、补助金额、银行账号等信息从金民工程信息系统中导出后报区财政局,将低保资金按季度通过农村信用社账户及时发放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

(五)动态管理。低保对象全部建档,档案统一规范,纸质材料保管安全有序,系统信息真实完整,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受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四、工作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区民政局负责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组织和督导工作。各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力量,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组织实施,确保低保对象不错、不漏,做到应保尽保、按户施保,负责做好辖区内低保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低保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镇人民政府、区直低保单位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区民政局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

(三)严格规范程序。要彻底拖清城乡低保对象的底子,严格按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实行“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核对、乡镇审核、区级审批、三榜公示“的程序进行,对各村拟报的低保对象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核,在镇审核、区审批后,在村级严格执行长期公示制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因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力、违反原则等原因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等社会救助待遇的,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镇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临港区民政局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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