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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程序及有关条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8-23 

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农村公路建设要贯彻“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扶持,社会各方参与”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即村道建设的主体是各村民委员会,除上级补助资金以外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当地镇村承担,目前,村级农村公路改建上级补助为6万元/公里、新建上级补助为15万元/公里。

如新建农村公路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已纳入当地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申报线路必须是农村公路省市养护补助资金的数据库线路。

二、申报项目不得与前六年内上级各项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投资计划项目重复。

三、申报项目前期工作完备。

新建、扩建农村公路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需具备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

四、申报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

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农村公路应由镇、村两级来修,上级给予资金补助。目前,我区部分农村公路损毁严重,有关镇及行政村应负责修复。列入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由区管委会给予资金补助,农村公路改建的补助标准为6万元/公里、新建的补助标准为15万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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