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证明事项清单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 涉及事项 |
政务服务部门 |
法律依据 |
主项名称 |
1 |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产权证明材料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三十五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材料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三十五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3 |
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三十五条 |
公司(企业)登记 |
4 |
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产权证明材料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5 |
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产权证明材料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6 |
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产权证明材料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六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8 |
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产权证明材料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十五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9 |
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六条 |
公司(企业)登记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
公司(企业)登记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 |
公司备案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
公司(企业)登记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产权证明材料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三十五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产权证明材料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十五条 |
公司(企业)登记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材料 |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材料 |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材料 |
公司设立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十五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材料 |
公司变更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司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三十五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 |
公司注销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五条 |
公司(企业)登记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产权证明材料 |
分公司设立 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十五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产权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
分公司变更 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三十五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产权证明材料 |
分公司注销 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五条 |
公司(企业)登记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产权证明材料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三十五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材料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十五条 |
公司(企业)登记 |
26 |
身份证、营业执照、质权合同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
股权出质登记 |
27 |
身份证、营业执照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八条 |
股权出质登记 |
28 |
身份证、营业执照 |
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条 |
股权出质登记 |
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产权证明材料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六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30 |
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产权证明材料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十五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公司(企业)登记 |
31 |
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六条 |
公司(企业)登记 |
32 |
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十五条 |
公司(企业)登记 |
33 |
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
公司(企业)登记 |
34 |
营业执照、人民法院判决文件 |
撤销变更登记 |
临港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公司(企业)登记 |
35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初次申请)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
36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变更)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
37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延续)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
38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 |
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初次申请)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 |
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 |
39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 |
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变更)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 |
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 |
40 |
气源相应证明材料,人员相应证明材料,资金相应证明材料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4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供热经营许可证新申请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42 |
企业新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
供热经营许可证变更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4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供热经营许可证延续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44 |
营业执照(单位)、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说明、申请人身份证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首次申请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首次申 |
45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初次申请)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46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延续)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47 |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等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48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工商部门名称核准证明或证明性文件、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等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49 |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原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等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50 |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新办) |
临港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51 |
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变更) |
临港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52 |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延续) |
临港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53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临港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54 |
原卫生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临港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55 |
原卫生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临港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56 |
营业执照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新办) |
临港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等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 |
57 |
营业执照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延续) |
临港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等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 |
58 |
营业执照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变更) |
临港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等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 |
5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其他人员申请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新设)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60 |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住所使用权证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61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设)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62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新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63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64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销)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65 |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首次申请)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66 |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首次申请)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67 |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延续登记)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68 |
负责人及办理人身份证明、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69 |
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件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
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路政管理规定》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
70 |
暂停拨付证明 |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暂停拨付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经办条例》 |
|
71 |
暂停拨付证明 |
企业养老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暂停拨付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经办条例》 |
|
72 |
恢复拨付证明 |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恢复拨付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经办条例》 |
|
73 |
恢复拨付证明 |
企业养老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恢复拨付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经办条例》 |
|
74 |
终止拨付证明 |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拨付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经办条例》 |
|
75 |
终止拨付证明 |
企业养老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终止拨付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经办条例》 |
|
76 |
一次性待遇申领证明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经办条例》 |
|
77 |
身份证、死亡证明、申领表 |
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经办条例》 |
|
78 |
退休档案、申报表 |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经办条例》 |
|
79 |
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人社厅函【2023】61号 |
|
80 |
身份证 |
社会保障卡申领(成年人)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
81 |
监护人身份证 |
社会保障卡申领(未成年人)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
82 |
企业营业执照 |
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83 |
身份证、就业登记表 |
单位就业登记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84 |
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85 |
身份证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86 |
失业金提供解除劳动合同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山东省失业保险经办条例》 |
|
87 |
技能提供资格证书编号 |
企业在职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山东省失业保险经办条例》 |
|
88 |
技能提供资格证书编号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山东省失业保险经办条例》 |
|
89 |
身份证明、有关资质、资格证明、工作方案等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5号)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
90 |
身份证 |
信息报告类业务、发票办理类业务、申报纳税类业务、优惠办理类业务、证明办理类业务、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类业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
|
91 |
营业执照 |
发票办理类业务、证明办理类业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