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区级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制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区级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都要求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临港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后,充分梳理我区相关政策,并学习其他县区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于2021年10月1日施行。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
1、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对财政结转资金和财政结余资金做出界定,同时对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监督提出要求。
2、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了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的内容,同时提出了处理部门预算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的对应办法。
3、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分别对分配到部门的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未分配到部门的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提出不同的具体管理办法。
4、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主要从早编、细编支出预算以及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分析监管制度方面提出要求,以此减少财政结转结余资金。
5、附则。主要明确涉及结转结余资金的其他事项,包括违反本《办法》的处理规定和施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