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区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行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本行政区域内临港疏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有关规定依法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自2023年10月7日起,在临沂临港疏港铁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保护区,并埋设安全保护区标桩,铁路沿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是指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依法规定的距离范围。本行政区域内临港疏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划定范围如下:
序号 |
线路 |
安保区起讫里程 |
距路堑、路堤边坡 或桥梁外侧(米) |
备注 |
线路左侧 |
线路右侧 |
1 |
临港铁路主线段 |
DK2+628~DK5+230.29 |
15 |
15 |
临港地区 |
2 |
临港铁路主线段 |
DK5+260~DK7+200 |
12 |
|
临港地区 |
3 |
临港铁路主线段 |
DK5+258~DK6+825 |
|
12 |
临港地区 |
4 |
临港铁路主线段 |
DK7+200~DK8+700 |
15 |
|
临港地区 |
5 |
临港铁路主线段 |
DK6+825~DK12+932 |
|
15 |
临港地区 |
6 |
临港铁路主线段 |
DK8+700~DK9+300 |
12 |
|
临港地区 |
7 |
临港铁路主线段 |
DK9+300~DK12+932 |
15 |
|
临港地区 |
8 |
临港铁路支线段 |
ZDK0+000~ZDK4+412.7 |
15 |
15 |
临港地区 |
9 |
临港铁路支线段 |
ZDK5+000~ZDK1+888.19 |
12 |
12 |
临港地区 |
10 |
临港铁路支线段 |
ZDK1+888.19~ZDK3+900 |
15 |
|
临港地区 |
11 |
临港铁路支线段 |
ZDK1+888.19~ZDK4+000 |
|
15 |
临港地区 |
12 |
临港铁路支线段 |
ZDK3+900~ZDK4+900 |
12 |
|
临港地区 |
13 |
临港铁路支线段 |
ZDK4+000~ZDK5+000 |
|
12 |
临港地区 |
14 |
临港铁路支线段 |
ZDK4+900~ZDK5+300 |
15 |
|
临港地区 |
15 |
临港铁路支线段 |
ZDK5+000~ZDK5+400 |
|
15 |
临港地区 |
16 |
临港铁路支线段 |
ZDK5+300~ZDK6+733 |
15 |
|
临港地区 |
17 |
临港铁路支线段 |
ZDK6+733~ZDK7+600 |
12 |
|
临港地区 |
18 |
临港铁路支线段 |
ZDK6+017~ZDK7+600 |
|
15 |
临港地区 |
二、管理规定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四)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五)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成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现,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六)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七)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三、法律责任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依法遵守本通告,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责任单位成当事人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区有关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共同维护铁路运行安全。
特此通告。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12月6日